1.该项目的受理对象是谁?
本项目审批适用于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2.许可条件是什么?
提出申请的境外认证机构:(1)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2)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3.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8月20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4.实施机关是哪里?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5.负责部门是哪里?
设立境外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负责实施。认可部认可监管处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发放审批文书、审批情况网上公告等工作。认可监管部负责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以及对认可处审查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认监委分管认可监管部的委领导负责审核认可部审查结论并签署最终审批意见。
6.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境外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的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境外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工作的有效实施。
7.受理条件是什么?
(1)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
(2)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8.需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境外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及其附件要求的材料,包括:
1、由该机构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2、由同该机构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3、该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
4、该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5、该机构的国家认可资格或承认证明和业务介绍;
6、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7、授权书(当代表处数量多于一个时,须有一个代表处取得总协调职能的授权书);
8、外国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任其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的,需出具有人事派遣权的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9、该境外机构章程(英文或中文);
10、该境外机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英文或中文、可电子版);
11、发证机构在中国大陆认证企业名录(如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企业认证涉及的员工数、对应专业范围[如IAF专业代码],三年内认证企业初审、监督审核和复审的现场人数等);
12、代表机构运作程序;
9.相关记录什么?
在受理、审查、批准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
(1)境外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
(2)审批表;
(3)申请受理决定书;
(4)不予受理决定书;
(5)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6)境外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
(7)境外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批准书;
(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0.办理期限是什么?
不超过90个工作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和因投诉对申请机构进行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1.审批流程是什么?

审批工作审批流程见图
1 期限
不超过90个工作日。机[FS:PAGE]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和因投诉对申请机构进行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2 审批主体
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认可监管处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审查、组织委内相关部门会签、送交申请材料由分管委领导审批、反馈审批结果等工作。
3 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境外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及其附件所要求的材料。
4 受理
认可监管处受理岗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5 材料审查和决定
受理申请后,认可处材料审查岗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具体审查。需要委内相关部门会签的送有关部门会签,并报部门和分管委领导审批。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常驻代表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2. 监督管理和投诉方法是什么?

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基本体制见图
1 内部工作监督
1.1 监督机构
认可监管部领导负责认证机构审批工作的内部监督。
认证机构审批工作接受委法律部和监察部门监督。
1.2 监督方式
1.2.1 认可监管部内部上下级、同级间的工作监督;
1.2.2 认监委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监督;
2 外部监督
2.1 群众、媒体、其他行政机关对认证机构审批工作的监督。
2.2 司法机关依据司法程序提出。
2.3 监督方式
2.3.1征求意见;
2.3.2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委内有关来信来访处理的制度,及时进行处理;
2.3.3设立举报电话
认可部设立举报电话,认真进行记录,及时报告委领导。
2.3.4不定期检查
配合监察部门、法律部不定期的走访申请单位。
3 对取得资质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
按照认监委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对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4 问题处理
审批工作中出现的程序问题,由认可监管部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主管委领导批准,做出处理。审批条件等技术性问题,由认可监管部与委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处理意见,公开告知申请人,并且及时对有关规定修订和完善。
因受理、审批工作失误,应当以委名义向申请单位承认错误。造成损失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